2017年建筑行业三十六件大事件盘点
看点1:
2017年“先参保、再开工”,否则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2月,国办在《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中提到:建立健全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3月20日,人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继续提高新开工项目的参保率,目前全国平均参保率为94.96%;建立健全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长效工作机制;不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建设。
看点2:
装配式建筑工程定额自2017年3月1日执行
住建部发布《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与《房屋建筑和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31-2015)配套使用,原《房屋建筑和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31-2015)中的相关装配式建筑构件安装子目(定额编号5-356~5-373)同时废止。
相比之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对人工消耗量水平作了进一步调整核实,补充增加了装配式木结构工程相关子目,完善了装配式建筑工程投资估算指标的编制说明,并明确其仅作为投资估算的参考。
看点3:
2017年建筑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启动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等文件,为加强对换证后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2017年4月起陆续启动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
看点4:
取消园林绿化资质
2017年4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式下发《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17]27号),该通知如下: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的相关申请。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创新城市园林绿化市场管理方式,探索建立健全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信用管理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看点5:
自5月1日起,建筑业取消“属地纳税”
2017年4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解读:在一个省内跨县提供建筑服务的,属于“属地纳税”,就是建筑公司在哪个区盖大楼,就在那个区预缴税,再到公司所在地申报增值税,这样太麻烦啦,对此,国税总局规定,5月1日起,在统一地级行政区内,可以到“公司注册地”缴纳增值税,不需要预交!
营改增的目的是为企业减税,在过去一年中,部分企业不但没有减税,税负反而升高,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出台“营改增”政策改革10条,让企业更好地利用营改增达到最大限度的减负。
看点6:
国务院将对失信企业取消资质及吊销个人执业资格
2017年4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意见》明确提出企业严重失信将被取消资质、个人将被吊销执业资格!
看点7:
年底实现招投标数据全国共享
2017年5月,国务院办公下发《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通知明确在2017年7月底前,全国政务信息共享网站将正式开通上线,实现政府部门间跨地区、跨层级的信用/招投标/社保等数据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应用。若全国社保联网,将导致很多挂证人员不再能够挂证,同时一证多项目挂的情况也将越来越难,挂证或将成为历史。此外,企业/个人的信用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一处失信,处处限制”将不再是一句空话,由多部委(门)构建的信用联合惩戒体系会发挥巨大的威力!
看点8:
未按专项方案施工,项目经理停止执业且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2017年5月17日,住建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办质[2017]39号),通知表示:
要严肃查处危大工程安全违法行为,对于未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方案或未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等行为,立即责令整改,依法实施责令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停止执业及暂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看点9:
87号文连击,全方位、无死角规范PPP项目!
6月初,财政部出台《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87号文规范了地方政府的政府购买服务行为: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确定的服务范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不得将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严禁将铁路、公路、机场、通讯、水电煤气,以及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3)严禁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4)严禁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看点10:
工程质量保证金:7月1日起,预留比例由5%降至3%
6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今年已出台4批政策减税降费7180亿元(人民币.下同)的基础上,自7月1日起推出的新降费措施,其中,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
看点11:
住建部发布《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7年6月住建部发布:关于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其中企业资信能力、科技进步水平、企业工程业绩、承包范围等方面做了重大调整。
看点12:
住建部:再发通知推进"四库一平台"建设,业绩补录截止到17年12月31日
2017年6月21日住建部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的通知》建办市函[2017]435号,在《通知》中指出:要深化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应用,推进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切实提高数据质量,确保实现全国建筑市场“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信息化工作目标。同时要求,加快推进工程项目信息(即业绩)补录进程,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补录工作。未进入“四库一平台”的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看点13:
对《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明确二级建造师全国执业
2017年7月24日,住建部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征求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征求意见稿》要求所有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都必须为注册建造师。
《征求意见稿》中将原《规定》由“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修改为“建设工程项目”,去除“大中型”,即所有项目都需要注册建造师证书执业;将原《规定》由“项目负责人”扩大到“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都需要注册建造师执业。今后不只项目经理需要具备建造师,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均需要建造师证书,且一岗一证,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不得用一个证书。从这个需求量来说,一个项目,至少得有两个人,这样一来至少增加了一倍的市场需求量。
明确了二级建造师全国执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看点14:
严查挂证,公开举报
为落实国务院要求,人保部印发《关于集中治理职业资格证书挂靠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打击住建、环评、药品流通、专利代理、消防等领域职业资格证书挂靠问题。
随后多部委也对外公开“挂证”问题举报受理联系方式。而且随着相关政策的不断完善,后期证书挂靠将越来越难。随着相关政策收紧、全国社保联网等客观因素的影响,证书挂靠或将真的成为历史。
看点15:
招投标项目经理实名认证
大力推行实名认证,未来覆盖全国8万余家建筑企业。从2018年1月1日起,经实名认证的从业人员数据用于企业资质申报、参与招投标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认定等。未实名认证不得参与招投标的项目经理认定。
看点16:
实行新版招标管理办法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了修订后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以下简称《办法》)。
原《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于2000年发布实施。随着建筑设计市场的发展变化,在建筑设计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项目范围过宽、招标办法单一、建筑设计特点体现不足、评标制度不完善、评标质量不高等问题逐渐凸显,新《办法》自5月开始实施。
看点17:
2017推进装配式建筑并出台《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
住建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发布“2017年工作要点”,其中重点提出了全面推进装配式建筑的四大措施,包括出台《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完善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推动装配式建筑全产业链发展等。
2017年3月23日,住建部正式印发《“十三五”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管理办法》、《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
看点18: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或将被率先取消
7月17日,发改委发布《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文中未再提及“工程咨询企业需取得相应资格”的要求,或将率先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
发改委还明确,行业自律性质的资信评价等级,仅作为委托咨询业务的参照。任何单位不得对资信评价设置机构数量限制,不得对各类工程咨询单位设置区域性、行业性从业限制,也不得对未参加或未获得资信评价的工程咨询单位设置执业限制。
看点19: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的通知
7月24日,住建部发文《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的通知》,决定即日起至2017年10月底,对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
看点20:
招投标大变革!招标代理资格取消!物业管理二级及以下资质取消
7月,财政部修订《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该《办法》提出: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8月,发改委印发关于《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对《招标投标法》的修改中有一条:
在原文件“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后增设一条“前款第二项中标条件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7月31日受国家发改委法规司委托,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将组织市场主体、业内专家学者,就《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关于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管理的条款修订收集意见:1.取消招标代理资格。2.招标代理资格取消后,政府和协会应从哪些方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行业自律。
招投标市场上目前可用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只有一级资质,二级及以下资质全部取消。新办的物业管理公司只能从三级暂定开始申请资质,拥有暂定资质后企业可以开始接盘,一年内没接到项目就被取消暂定资质;一年内顺利接到了项目,暂定资质升级为三级资质,业绩满足资质升级条件后可以逐级升级,最高可升为一级资质。
看点21:
“取消”建设项目环评单位资质管理,取消竣工环保验收,简化审批流程
国务院日前签署第682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减轻企业负担,明确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也就是说10月1日起,全国所有企业环评相关的申请、审核、报表等等费用全都免了!
简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事项和流程。删去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资质管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规定;取消行业主管部门预审等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审批程序,并将环境影响评价和工商登记脱钩。
看点22:
推行“电子招投标”,实现全流程覆盖
2017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要求:
2017年,电子招标投标覆盖各地区、各行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基本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
2018年,全面实现交易平台、监督平台以及其他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
7月1日起,北京市各区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投标平台全面上线。此后,北京全市6000余项建设工程招标项目,将全流程在电子化平台完成招标工作,施工、监理、材料及货物采购招投标实现全过程电子化。
看点23:
人社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目录之外一律不认可!
经国务院同意,国家人社部2017年9月15日最新发布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共140项,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59项,含准入类36项,水平评价类23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81项,含准入类5项,水平评价类76项。接下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将实行清单式管理:
1、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
2、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
3、各地区、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在目录之外自行设置国家职业资格,严禁在目录之外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
4、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不得变相开展资格资质许可和认定。
看点24: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提高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决定在北京、上海、浙江3省(市)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未来资质升级依据企业承诺直接办理相关资质审批手续,2018年1月推行!
看点25:
“以审计结果为竣工结算依据”被全国人大取消!
2017年6月5日,法工委复函《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该复函提出,经过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认为地方性法规中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应当予以纠正。
早前2013年的时候,中建协联合26家地方建筑业协会和有关行业建设协会两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申请对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的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法审查,并建议予以撤销。
2015年5月中建协再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交申请,进一步说明这一地方性法规给施工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引起了法工委的高度重视。
看点26:
拖欠工程款将列入“黑名单”
住建部12月11日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认定、采集、审核、更新和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暂行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拖欠工程款等情形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将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同时,对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名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
看点27:
全面推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工资保证金实现全覆盖
2017年7月,人社部再次发文,要求重点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从现在起,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2017年底前,实名制管理覆盖40%以上在建工程项目;2019年底基本实现全覆盖。
全面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实行差异化缴存,推行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到2017年底,基本实现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全覆盖。
看点28:
中标公告必须公示中标方的业绩、证书名称和编号
为适应电子化招标投标发展趋势,规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和中标候选人公示等信息发布行为,2017年7月27日,国家发改委印发了《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交货期)、质量标准,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还应当载明综合评估分(价)和各分项评估分(价);
(二)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个人业绩、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看点29:
住建部批准“电子证书”,假证、挂证或迎来终极利器!
2017年7月7日,住建部批准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率先试行行业从业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电子化试点。
9月26日,江苏省住建厅下发《关于启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从业人员考核合格电子证书的通知》。2017年12月1日起,全面启用电子证书,停发同名纸质证书。电子证书发放范围包括:
1、“现场管理人员”合格证书: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2、“安管人员”合格证书: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电子证书,一般指数字证书,即互联网通讯中标志通讯各方身份信息的一串数字。提供了一种在因特网上验证通信实体身份的方式,人们可以在网上用它来识别对方的身份。双重安全保障可以有效杜绝假证伪证,将证书“李鬼”斩草除根。
看点30:
建筑业承包方式大变革,行业面临重新洗牌
进入2017年,推进工程总承包的步伐明显加快!
国务院、住建部相继在文件中提出“加快推进工程总承包”,并将其作为建筑业改革的重点内容推进。随后,住建部又正式发布第1535号公告,批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58-2017,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在《2017年工作要点》中,也将“加快推进工程总承包”作为“深化建筑业重点环节改革”的重要内容。
随后住建部再次发文,要求各地住建部门,每季度末准时报送“推广工程总承包,实行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和项目落地情况”等内容,加快推进建筑设计管理、推广工程总承包制以及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等工作。
看点31:
建立质量责任追溯制度,力争到2020年底,全面推行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242号: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强化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保证工程实体质量,全面提升工程质量水平,住建部就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指导意见。建立质量责任追溯制度,力争到2020年底,全面推行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
看点32:
《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7版)》(以下简称“2017版”)印发
此次修订的2017版的内容包括10个大项107项技术。与2010版相比,主要有3个方面的变化:
1、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等国家发展战略要求,注重跟进绿色化、工业化、信息化等相关需求。
2、加强建筑业重点、热点领域的技术应用,尤其是突出了装配式建筑、抗震、节能、信息化等热点领域和前沿技术,新增“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章节,“绿色施工技术”中新增施工噪声控制技术、建筑垃圾减量化与资源利用、绿色施工在线监测及量化评价等8项新技术。
3、全面升级、优化基础性技术。对旧版重新梳理、吐故纳新,删减、归并54项,更新升级24项,新增53项,其中对地基基础和地下空间、机电安装、模板脚手架等技术均进行了大幅更新和补充。
看点33:
新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公布
新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其中,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看点34:
保证金交纳形式大变革
与保证金相比,通过担保的形式,建筑企业只需要交纳少量的担保费用,不需要占用企业大量的资金,可大大减轻企业负担。这无疑是对建筑企业的一大利好。
2017年10月1日起,国务院李克强签署的国务院令683号《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
《条例》规定:除经营借款担保、发行债券担保等融资担保业务外,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的融资担保公司还可以经营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等非融资担保业务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咨询等服务业务。
另外,国务院和住建部已相继印发多个相关文件:
1、2016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电视电话会议。明确:对保留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任何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建筑企业以保函形式提交的工程保证金。
2、2017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要求:加强承包承保履约管理。引导承包企业以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保函的形式,向建设单位提供履约担保。
3、2017年4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建市[2017]98号)
要求:加强履约担保,探索通过履约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等经济、法律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履约行为。
看点35:
部委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子公司,破除地方保护主义!
住建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称意见),意见明确提出:
1、增设专票代开点:在建材市场、大型工程项目部等地增设专用发票代开点,为砂土石料销售企业、临时经营企业及建筑材料零售企业代开专用发票提供便利。
2、简易计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在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主要建筑材料的情况下,一律适用简易计税的政策,必须通知到每一个建筑企业和相关建设单位。
3、严格落实“政策红利”:各地税务部门要深刻领会现行建筑行业各项政策措施出台的意图,盯紧抓牢已出台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地工作,税收减免、简易计税等各类政策安排必须严格落实到位。
4、强化税收检查:各地税务部门要强化对砂土石料等建筑材料销售企业的税收检查,及时处理建筑材料销售企业拒绝开票、加价开票等违规行为,发现建筑材料销售企业通过不开发票隐瞒收入偷税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5、严查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行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信息共享,充分利用税收征管数据,对于增值税缴纳单位与建设工程合同承包方不一致的工程项目,重点核查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6、营造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坚决打破区域市场准入壁垒,任何地区和单位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以外的建筑企业参加工程项目投标,严禁强制或变相要求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
如果发现有地方政府强行设置市场进入壁垒,强制或变相要求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争夺税源,施工企业可以向上一级的城乡建设厅(局)举报。
看点36:
住建部简化注册监理工程师申报材料,身份证、学位证、职称证书等统统不用提供了
申报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不再要求提供以下材料,由申请人对其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身份证件(身份证或军官证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学历或学位证书、工程类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证书;
(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退休人员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
(五)工作经历、工程业绩等有关证明材料;
(六)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