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北京市住建委等多部门起草的《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外公开征求意见,提出不少于30%房源将分配给新北京人。本文就该办法与开发建设单位相关的法条进行了梳理。
一、共有产权住房的定义
该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建设单位开发建设,销售价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水平,并限定使用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简单来说,就是政府和购房人各持有一定比例的产权,因此购房人在购买时可以支付较少的房款购买一套自住的房屋。因为由政府和购房人共同持有房屋的产权,所以购房人在处分房屋时也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如果该房屋完全用于自住,房屋的使用权是完全归购房人的。
二、共有产权住房建设项目的土地供应计划和规划选址
该办法第五条规定,市规划国土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根据本市共有产权住房需求、城乡规划实施和土地利用现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合理安排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用地,并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土地供应计划中单独列出、优先供应。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共有产权住房需求等情况合理安排共有产权住房用地,用于满足本区符合条件的居民家庭及重点人才居住需求。其中,满足在本区工作的非本市户籍家庭住房需求的房源应不少于30%。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可根据中心城区共有产权住房需求和土地紧缺情况等,从城市发展新区统筹调配房源使用,促进中心城区人口疏解。
该办法第六条规定,共有产权住房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城乡规划要求,结合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进行项目选址,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等配套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推动就业与居住的合理匹配,促进职住平衡。
三、共有产权住房建设项目的供地方式和规划设计导则
该办法第七条规定,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用地可采取“限房价、竞地价”“综合招标”等多种出让方式,遵循竞争、择优、公平的原则优选建设单位,并实行建设标准和工程质量承诺制。该办法第八条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规划国土委制定共有产权住房建设技术导则。开发建设单位承诺的建设标准高于技术导则标准的,相关管理部门应按承诺标准进行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并依法进行日常监督。共有产权住房户型以中小套型为主,套型设计功能布局合理,有效满足居住需求。
四、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配售过程中应遵循的程序性规定。
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共有产权住房实行网上申购,具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网上公告。开发建设单位取得项目规划方案复函后,向项目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提交开通网上申购的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准予开通网上申购并发布项目公告,网上申购期限不少于15日。(二)网上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可在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开通网上申购期间内登陆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官方网站提出项目购房申请,在线填写《家庭购房申请表》和《承诺书》,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婚姻、住房等情况,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项目公告,准备相关证明材料。(三)联网审核。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公安、地税、社保、民政、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在申购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市共有产权住房资格审核系统对申请家庭的购房资格进行审核,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对申请家庭在本区就业等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的家庭,可取得申请编码。申请家庭可登陆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官方网站查询资格审核结果。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资格审核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区住房建设委(房管局)申请复核。
该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监督指导开发建设单位开展摇号配售。程序如下:(一)摇号名单。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应按照职住平衡、家庭人口等因素进行优先次序分组,确定摇号家庭名单,并在其官方网站面向社会公示。(二)摇号配售。共有产权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取得预售许可或办理现房销售备案后,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监督指导下,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公开摇号,确定选房顺序。摇号应当使用全市统一的摇号软件。摇号结果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官方网站和销售现场公示3天。(三)顺序选房。开发建设单位应提前5个工作日,在销售现场和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官方网站发布选房公告,明确选房时间、地点、批次安排等。家庭按照摇号确定的顺序选房,家庭放弃选房的,由后续家庭依次递补。(四)购房确认。开发建设单位应在选房现场对选房家庭申请材料进行核对,留存相关复印件,符合条件的,将联机打印的《家庭购房申请表》和《承诺书》经申请家庭签字确认后,一并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复核。复核通过的选房家庭可签订购房合同。
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申请家庭放弃选定住房或选定住房后未签订购房合同,累计两次及以上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购共有产权住房。该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共有产权住房摇号、选房过程和结果应由公证机关依法全程公证,主动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新闻媒体监督,并可以邀请社会公众现场监督。该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公开选房后房源有剩余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官方网站发布递补选房公告,并组织其他摇号家庭依次选房。开发建设单位递补选房后满6个月,房源仍有剩余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统筹调配给其他区进行配售。
五、共有产权住房的价格、登记等事项
该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的销售均价,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以项目开发建设成本和适当利润为基础,并考虑家庭购房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销售均价在土地供应文件中予以明确。开发建设单位依据销售均价,结合房屋楼层、朝向、位置等因素,确定每套房屋的销售价格,价格浮动范围为±5%
第十九条规定,共有产权住房项目销售均价和共有份额比例,应分别在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土地上市前和房屋销售前,由代持机构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委共同审核后确定。评估及确定结果应面向社会公开。第二十条规定,申请家庭选定共有产权住房的,夫妻双方应共同与开发建设单位、代持机构签订三方购房合同,作为购房家庭产权份额的共同共有人,未成年子女为同住人。
购房合同应明确共有产权份额、房屋使用维护、出租出售收益分配等内容。共有产权住房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工商局制定。
  该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购房人和代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区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房屋产权性质为“共有产权住房”。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后,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向当事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并按规定在附记栏注记共有人姓名、共有方式及共有份额等内容。
六、该办法对北京房价的影响
  北京房地产业协会秘书长陈志认为,北京推出共有产权住房,对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完善住房制度,建立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支持中端购房,抑制投机,促进公平,将起到重大作用。北京市住建委表示,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有利于抑制住房投资投机性需求,进一步平抑房地产价格,对北京市房价平稳运行起到有效推动作用,让住房制度更加公平合理,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据专家分析,2017年上半年,北京自住房已经影响房价降低7%左右,在共有产权房政策的继续推动下,北京楼市观望情绪会继续加强,特别是大量共有产权房源供应后,北京房价稳定已可预期。
    该办法目前处于征求意见稿阶段,因此现阶段大家可以到官网提出建议。

以上内容出自公众号:《地产工程疑难案件实务研究》